(2017)鲁0691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嘉利海参苗种培育有限公司、初铭波、季美玲、初志涛、李娜、赵晓东、张承君、初乃柱、李朋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嘉利海参苗种培育有限公司,初铭波,季美玲,初志涛,李娜,赵晓东,张承君,初乃柱,李朋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执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玫,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特,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部门副经理,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X号。 被执行人:烟台嘉利海参苗种培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X号主楼X号。 法定代表人:初志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初铭波,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小区X号楼X单元X号。 被执行人:季美玲,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小区X号楼X单元X号。 被执行人:初志涛,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小区X号楼X单元X号。 被执行人:李娜,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小区X号楼X单元X号。 被执行人:赵晓东,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蓬莱市刘家沟镇圩里村X号。 被执行人:张承君,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蓬莱市潮水镇潮水X村X号。 被执行人:初乃柱,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山后初家村X号。 被执行人:李朋环,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山后初家村X号。 上述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志涛,男,1986年8月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小区26号楼2单元4号,身份号码37061119860802051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嘉利海参苗种培育有限公司、初铭波、季美玲、初志涛、李娜、赵晓东、张承君、初乃柱、李朋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7)鲁0691执7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嘉利海参苗种培育有限公司、初铭波、季美玲、初志涛、李娜、赵晓东、张承君、初乃柱、李朋环银行存款3112407.16元。2017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晓东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晓东银行存款3112407.1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刘 凯 审判员 徐功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