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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杨倩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杨倩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32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南路215号。负责人:沈葵揆,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男,系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玲,女,系员工。被告:杨倩婧,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杨倩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倩婧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1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夏诗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