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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李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991号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六联二联社秀山仓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24912134。法定代表人:刘永球。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辉,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忠,广东重威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6月2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秀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