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02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闻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