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02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闻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