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龙岩市华升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龙岩市华升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华平,郑如珍,郑振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48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668580。主要负责人:刘秉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骥,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鹏,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被告:龙岩市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麒丰商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5067154D。法定代表人:刘华平,总经理。被告: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龙州工业园创业园A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1354686X。法定代表人:叶庆华,总经理。被告:刘华平,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郑如珍,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郑振欣,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华平、郑如珍、郑振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燕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