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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射洪县万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宋勇、宋玲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射洪县万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勇,宋玲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财保26号申请人: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下街19-61号A-1-7。法定代表人:顾景锋,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射洪县万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73号。法定代表人:顾景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宋勇,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居民。被申请人:宋玲玲,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居民。申请人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射洪县万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勇、宋玲玲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玲玲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56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射洪县万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玲玲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5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兴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人民陪审员  徐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陶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