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忠、孙叶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忠,孙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忠,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湖州市。委托代理人:丁兆龙,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叶兵,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王建忠与孙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