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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10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厦门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黄记和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黄记和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10374号原告:厦门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塘边村420号3号楼330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程国兵,该公司经理。被告:厦门黄记和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厦门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黄记和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厦门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人民陪审员  倪五洲人民陪审员  陈青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