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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曹光发、何坤惠等与王火星、张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发,何坤惠,高某,王火星,张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866号原告曹光发,男,汉族,1949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何坤惠,女,汉族,1952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高某。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庆莲,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恩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火星,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张莉,女,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9楼。负责人范丹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光发、何坤惠、高某诉被告王火星、张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光发、何坤惠、高某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唐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