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中文、赖淑华诉被告廖平、许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文,赖淑华,廖平,许小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757号原告:陈中文,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赖淑华,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廖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许小琼,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文、赖淑华与被告廖平、许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文、赖淑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文、赖淑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文、赖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中文负担。审判长 黄文艺审判员 陈 于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