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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中文、赖淑华诉被告廖平、许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文,赖淑华,廖平,许小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757号原告:陈中文,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赖淑华,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廖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许小琼,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文、赖淑华与被告廖平、许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文、赖淑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文、赖淑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文、赖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中文负担。审判长  黄文艺审判员  陈 于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