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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邵云彬与王伟、张宝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云彬,王伟,张宝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40号原告:邵云彬,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中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张宝亮,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芡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13911242F。负责人:张锋。原告邵云彬与被告王伟、张宝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邵云彬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云彬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依法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邵云彬负担。审 判 长  孙金鹏代理审判员  司小青人民陪审员  曹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邱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