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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某峰、张某焕等与泌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峰,张某焕,泌阳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007号原告:张某峰。原告:张某焕。被告:泌阳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行政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杨兴俊,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峰、张某焕与被告泌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峰、张某焕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峰、张某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峰、张某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峰、张某焕负担。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