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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孔某4、孔某3等与孔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1,孔某2,孔某3,孔某4,孔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147号原告王某,女,1939年8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孔某1,女,1967年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孔某2,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原告孔某3,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孔某4,女,1977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国辉,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5,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赵现昭,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孔某1、孔某2、孔某3、孔某4与被告孔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孔某1、孔某2、孔某3、孔某4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孔某5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孔某1、孔某2、孔某3、孔某4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