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章劲松与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劲松,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辖3号原告:章劲松,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绩溪县,送达地址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印潭路88号。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章劲松与被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院审理认为:因原告章劲松系该院聘用制工作人员,不宜对本案进行审理,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便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并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胡 征审判员 王鸿梅审判员 陆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俞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