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郏县崮山镁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郏县崮山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责人郭红钊,行长。被执行人郏县崮山镁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朱幸生,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郏县崮山镁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