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陈福华、高艳红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陈福华,高艳红,李金壶,黄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459-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号江会时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90274。负责人:黄海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新、张健成,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陈福华,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高艳红,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李金壶,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黄健敏,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申请人陈福华、高艳红、李金壶、黄健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3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信用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437-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38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陈福华、高艳红、李金壶、黄健敏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