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石文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29号罪犯吴石文,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石文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4日交付执行。罪犯吴石文曾于2013年9月、2015年7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吴石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吴石文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石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4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1分。2015年7月10日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上注明该罪犯已缴纳全部罚金。该犯因犯抢劫罪,属从严对象,监狱在报请减刑时已对其扣减刑期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裁定书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石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石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