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元、时中华、马全省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时中华,马全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809号被执行人刘元(曾用名刘久峰、范参军),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龙口镇边刘庄2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03273335。被执行人时中华,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郑州市管城区布厂街53号4号楼5单元1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503120238。被执行人马全省(曾用名马兰杰、马连杰、李雪华),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小杨庄村马庄3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310152290。本院在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被执行人刘元、时中华、马全省犯贩卖毒品罪没收财产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除被执行人时中华已扣划2561.94元已被执行外,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