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耀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0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耀,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谭耀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2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谭耀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没有开庭质证的情况下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仅误解了上诉人的真实诉求,亦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利。上诉人系看到《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清算组股东名单及股权申报初步审查结果》及附件后,深感自身权益受到剥夺与侵害。上诉人认为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清算组审查股东身份时未能做到一视同仁,上诉人与已经确认股东资格的部分股东情况、经历一样。综上,请求确认上诉人系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谭耀请求确认其系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其于2014年5月9日在原审法院提起的对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之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原审法院作出了(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上诉人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并经本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判决已于2014年9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诉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