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054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成年,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成年,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葛永忠审 判 员 况小建代理审判员 谢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余火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