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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054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成年,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成年,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葛永忠审 判 员  况小建代理审判员  谢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余火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