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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红军、荣和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红军,荣和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185号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仁和街17号。法定代表人:赵昌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平,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军,男,1980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荣和平,男,1978年5月24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系陈红军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军、荣和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信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军、荣和平就购房款的给付问题已经和解,二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章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