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红军、荣和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红军,荣和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185号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仁和街17号。法定代表人:赵昌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平,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军,男,1980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荣和平,男,1978年5月24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系陈红军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军、荣和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信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军、荣和平就购房款的给付问题已经和解,二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章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