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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费明远与邹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明远,邹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489号原告:费明远,男,汉族,1997年3月8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邹政,男,汉族,2000年1月2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费明远与被告邹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费明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费明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史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