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费明远与邹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明远,邹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489号原告:费明远,男,汉族,1997年3月8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邹政,男,汉族,2000年1月2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费明远与被告邹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费明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费明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史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