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4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杜丽萍与谭凤辉、段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丽萍,谭凤辉,段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804民初2080号原告杜丽萍,女,满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谭凤辉,男,满族,现住盖州市。被告段业霞,女,汉族,现住盖州市。原告杜丽萍诉被告谭凤辉、段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谭凤辉拖欠其借款3万元及利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谭凤辉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诉讼费,同时,因该笔债务发生于被告谭凤辉、段业霞婚姻存续期间,故要求被告段业霞对该笔欠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被告谭凤辉同意对本案进行调解,并以调解为前提,放弃被告段业霞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被告谭凤辉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谭凤辉于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杜丽萍欠款共计3万元,并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谭凤辉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