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虓兵与刘明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虓兵,刘明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838号原告:陈虓兵,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委,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陈虓兵与被告刘明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陈虓兵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虓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6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虓兵负担。审判员 盛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麟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