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淮南市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淮南市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83号原告:陈某,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三村2小区7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0917686X(1-1)。法定代表人:王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某诉被告淮南市民生新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常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