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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陈洪强、陈钧强、陈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陈洪强,陈钧强,欧伟仙,骆月坚,陈火玲,陈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幢***号。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华,该行职员。被告:陈洪强,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陈钧强,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欧伟仙,女,193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骆月坚,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陈火玲,女,200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法定代理人:骆月坚(陈火玲的母亲)。被告:陈金荣,男,193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被告陈洪强、陈钧强、欧伟仙、骆月坚、陈火玲、陈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6.22元,减半收取计198.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谢 宁人民陪审员  岑汉泉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邓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