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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XX文与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文,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741号原告:XX文。被告:王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文与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XX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XX文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权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