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XX文与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文,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741号原告:XX文。被告:王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文与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XX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XX文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权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