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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孟庆海与马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海,马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孟庆海,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马步华,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孟庆海与被告马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孟庆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庆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德龙审 判 员  李付伟人民陪审员  张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