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孟庆海与马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海,马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孟庆海,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马步华,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孟庆海与被告马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孟庆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庆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德龙审 判 员 李付伟人民陪审员 张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