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代明生、曾子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生,曾子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5号申请执行人:代明生,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曾子廉,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中国台湾地区人,曾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代明生申请执行曾子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代明生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曾子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燕审判员 XX审判员 郭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