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4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再明、张建华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明,张建华,张小保,赵礼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4刑初39号公诉机关三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再明,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三穗县人,住三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建华,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三穗县人,住三穗县。2017年3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三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小保,男,1998年8月2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三穗县人,住三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的10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被告人赵礼福,男,1949年9月24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离退休人员,贵州省三穗县人,住三穗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的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再明、张建华、张小保犯盗窃罪、被告人赵礼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承云、被告人张再明、张建华、张小保、赵礼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小保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张再明、张建华从三穗县台烈镇石坪村到三穗县城玩耍,期间三人商量一起去盗窃摩托车。后由张小保驾驶摩托车载着张再明、张建华从三穗县城将军广场来到三穗县八弓镇高田村寨秧组,张小保在旁等待,张再明、张建华趁徐远林住宅一楼门未关闭之际进入该楼楼梯间,将被害人章某1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盗走。后由张小保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的价格卖给了本村的被告人赵礼福,赵礼福暂付张小保人民币300元。所获赃款人民币300元被张再明、张建华张小保平分。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购买的摩托车被三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章某1。经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7318元。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赵某、章某2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在押人员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再明、张建华、张小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礼福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再明、张建华、张小保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实施犯罪,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礼福认罪、悔罪并退还赃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再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2月14日起至2018年0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2月14日起至2018年0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小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赵礼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五、被告人张再明所获赃款人民币100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张建华所获赃款人民币100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张小保所获赃款人民币1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克应审 判 员  廖思珍人民陪审员  张必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高长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