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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云娥申请支付令生效支付令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云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1021民督18号申请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中心街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7197564239。法定代表人:邓大海,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虎,男,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申请人:汪云娥,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南县。申请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11日、2012年1月5日分别签订《个人小额借款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提供20000元贷款,用于修房,其中,2011年6月11日借款10000元月息为10.11‰,借款期限2011年6月11日至2013年6月11日;2012年1月5日借款10000元利率为10.95‰,借款期限2012年1月5日至2014年1月4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借款两笔各10000元,共计20000元,被申请人清结部分利息。借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未返还借款,截至2017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利息13472.69元。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13472.6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汪云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13472.69元,合计33472.69元。申请费212元,由被申请人汪云娥负担。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邢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