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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世界、郭守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界,郭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周世界,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洞头区。被执行人郭守群,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世界与被执行人郭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周世界的申请,于2017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郭守群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郭守群名下有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系温州市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零且处于未营业状态,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郭守群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郭守群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人郭守群尚欠申请执行人8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程序终结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于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新克审 判 员  陈斌斌代理审判员  章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