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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楠与贺永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贺永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745号原告:张楠,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赵鹏,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永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张楠与被告贺永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劲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