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金超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刑初6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超,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初中文化,于2017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拘留,后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金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张金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金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 恬人民陪审员 兰 兰人民陪审员 贾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