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康颜丰与五家渠丽润���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彦丰,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908号申请执行人康彦丰(又名康颜丰),男,汉族,1991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6********,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6162号福景佳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九区友谊路步行街D段商铺二层273号,组织机构代码:59915627-0��法定代表人成玉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康彦丰与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康彦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7045.35元,尚有47045.35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将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康彦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裴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