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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武飞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刑初61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飞飞,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飞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秀、被告人武飞飞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5时许,被告人武飞飞驾驶×××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3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育青路口时,与由东向西王变娥骑行的捷安特牌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武飞飞驾车逃逸。约23分后,倒地的王变娥与自行车又被由北向南行驶的大型货车碰撞,肇事车逃逸(未查获)。造成王变娥死亡及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飞飞承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飞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飞飞具有自首、没有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亲属、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武飞飞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武飞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5时许,被告人武飞飞驾驶×××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3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育青路口时,与由东向西王变娥骑行的”捷安特”牌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武飞飞驾车逃逸。约23分后,倒地的王变娥与自行车又被由北向南行驶的大型货车碰撞,肇事车逃逸(未查获),造成王变娥死亡及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飞飞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武飞飞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武飞飞于2016年11月8日到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武飞飞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被告人武飞飞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武飞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复制图、事故现场照片、从武飞飞驾驶的车上提取绿色附着物的照片、从被害人车某内提取的葱的照片、被告人驾驶证信息、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身份条件证明、办理初领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公安机关询问张卫平、刘瑞军、郝瑞星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中鉴[2016]痕鉴字第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尸)字[2016]06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附尸检照片、武飞飞重新鉴定申请书、山西晋安鉴定所【2016】安鉴字第167号《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并公交认字[2016]第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飞飞提出复议申请书、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并公交复字[2016]第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出具的《关于武飞飞交通肇事案补充调查提纲》、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并公交认字[2016]第0003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4.8”武飞飞交通肇事案侦破报告》、《归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询问/讯问武飞飞笔录、光盘7张、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本院(2016)晋0121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6)晋012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收条2份、交付11.04万元案款的收据、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武飞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飞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具有逃逸情节,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飞飞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武飞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武飞飞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武飞飞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飞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郑晋华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成素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