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华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66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9019928-6。法定代表人:雷继敏,局长。委托代理人:傅娟娟、高锦莲,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华建,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计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卫计征决字[2016]第B12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卫计局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中卫计征决字[2016]第B12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杨华建与梁金玲于2003年8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12月3日生育一女孩,又于2008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孩,又于2010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孩,杨华建的上述行为属于超生一个子女。市卫计局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杨华建征收社会抚养费49752元。市卫计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杨华建留置送达了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杨华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杨华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市卫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杨华建缴纳社会抚养费49752元。本院认为:市卫计局作出中卫计征决字[2016]第B12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卫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卫计征决字[2016]第B12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