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756号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法定代表人:梁玉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女,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华园项目部职工。被告:李嘉明,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国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