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井军与奚元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军,奚元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2061号原告:李井军,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奚元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原告李井军与被告奚元生合同纠纷(立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井军、被告奚元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井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94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春,被告以购买玉米种子为由,在原告处取款894000元,并于2015年5月21日出具了欠据,约定2015年5月28日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奚元生辩称,我没有从原告处拿款894000元,此笔款项是原告委托我购买德美亚一号种子,因没有买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894000元。2016年原告与我约定,为马晓丹购买德美亚一号种子,如果购买成功,赔偿894000元的损失可以商定减少。后联系不上马晓丹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欠据原件一份;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春,原告因种地委托被告购买德美亚一号玉米种子,双方约定每袋单价675元,被告没有买到,原告为避免耽误耕种,高于此价格在别处购买,共计2800袋。原被告核算原告因此造成实际损失894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出具了欠据,约定2015年5月28日还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合同关系,立案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合法的合同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逾期还款,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奚元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井军欠款894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李井军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日期从2015年5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40元减半收取63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贵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苑春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