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一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一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87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郭琦,系该单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靓,系该单位职员。被告:王一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王一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日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