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连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连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王秀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1308号原告:沈阳连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56号(402)。法定代表人:刘学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代红,女,汉族。被告:王秀君,女,汉族。原告沈阳连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连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孙景坤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