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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广奎与被告周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奎,周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06号原告:郑广奎,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周路,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奎与被告周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广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庞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