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广奎与被告周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奎,周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06号原告:郑广奎,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周路,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奎与被告周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广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庞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