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胡金平、胡广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平,胡广明,李双涛,常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金平,男,1972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住阜阳市颖东区。有前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胡广明,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群众,农民,住阜阳市颖东区。有前科,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9月19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2006年9月28日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双涛,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北辰区,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住北辰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丽君,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常林,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临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金平、���广明犯盗窃罪,被告人李双涛、常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召、李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李双涛、常林及辩护人李丽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经预谋后,于2016年5月28日凌晨,驾驶经改装的无牌照别克牌GL8型小型汽车,携带抽油泵、油桶、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至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办事处老米店村南大堤一施工工地,采用钳子、改锥等工具撬油箱盖、用抽油泵等工具抽油的手段,盗窃苗某、高某、杨某、张某停放于该工地的四辆工程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1110升。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6149.40元。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于2016年5月31日凌晨,驾驶上述车辆至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东北部调线工程第七标段桥下工地,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肖某所在施工单位停放于此的两辆工程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400升。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2216元。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于2016年5月31日凌晨,驾驶上述车辆至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东北部调线工程第七标段西侧桥头路基段工程,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于某所在施工单位停放于此的两辆工程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600升。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3324元。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于2016年5月31日凌晨,驾驶上述车辆至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北侧外环线调线工程第六标段工地,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冷某所在施工单位停放于此的七辆��程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1300升。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7202元。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于2016年5月31日凌晨,驾驶上述车辆至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北侧一号桥东侧外环线调线工程第六标段工地,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高某所在施工单位停放于此的三辆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共计600升。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3324元。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先后多次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办事处马家口村一租用的存油处将上述盗窃的柴油以低价全部销售给被告人李双涛、常林,所获赃款俵分。被告人李双涛勾结被告人常林于2016年5月间,在上述租用的存油处,明知上述所收购的柴油共计4010升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以低价收购。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收购的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22215.40元。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于2016年6月3日凌晨,驾驶上述车辆至天津市塘沽区北塘镇车沽西村,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刘某停放在该村村口的挖掘机及停放在该村村委会后侧的油罐车内柴油共计1505升。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8337.70元。案发后,被盗柴油共计1505升经公安机关追退发还失主刘某。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常林于2016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双涛于2016年7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交代了上述勾结被告人常林收购柴油的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双涛主动退赔失主苗某、高某、杨某、张某被盗柴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49.40元,退赔肖某所在施工单位被盗柴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16元,退赔于某所在施工单位被盗柴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24元,退赔冷某所在施工单位被盗柴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02元,退赔高某所在施工单位被盗柴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李双涛、常林及辩护人李丽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关于被盗柴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居民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双涛、常林明知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向其销售的柴油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犯盗窃罪,对被告人李双涛、常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李双涛勾结被告人常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双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常林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金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胡广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现又故意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依法亦可分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双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能够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双涛主动退赔失主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双涛、常林均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分别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李丽君基此发表的对被告人李双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胡金平、胡广���犯盗窃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双涛、常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公诉人综合全案情况发表的建议以被告人胡金平、胡广明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双涛、常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私所有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及司法机关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三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二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胡广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三日起至二○一八年七月二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双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常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无牌照别克牌GL8型小型汽车1辆及随车物品油罐、抽油泵,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长胜人民陪审员 李克红人民陪审员 张宝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常忠圆���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