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玉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特9号申请人张玉秀,女,1940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申请人张玉秀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孔令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称,1988年12月30日,孔令芝与申请人之子赵保剑结婚,1989年7月17日生育赵双龙(已成年),2001年12月12日生育赵婧。2004年5月21日赵保剑因病去世。孔令芝因精神不正常,于2005年外出至今杳无音信。孔令芝户口已被注销,两个孩子由张玉秀和赵松海夫妇抚养。2014年赵松海逝世,申请人张玉秀身患残疾,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宣告孔令芝失踪。经查,孔令芝,女,汉族,1960年9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河南省兰考县人,原住兰考县××河乡××园子村××组(户口已注销),与申请人张玉秀系婆媳关系。2004年5月21日申请人之子赵保剑因病去世,孔令芝因精神不正常,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逾1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孔令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孔令芝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孔令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家人寻找无果,本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可以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张玉秀作为孔令芝的婆婆,申请宣告赵翠霞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孔令芝为失踪人。二、指定张玉秀为失踪人孔令芝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庄茵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