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顺华与倪军、陈忠梅、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顺华,倪军,陈忠梅,朱江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宋顺华,男,1949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倪军,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陈忠梅,女,1971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朱江南,女,1977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宋顺华申请执行倪军、陈忠梅、朱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倪军、陈忠梅、朱江南应履行给付宋顺华借款18000.00元,并从2015年08月2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负担诉讼费1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顺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顺华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金畅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 家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