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方政国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837号上诉人方政国,男,194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上诉人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3民初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1965年因建白莲河水库全家移民到天堂寨,当时罗田县政府移民工作组将其安置在天堂寨林场老寺庙126平方米房屋居住。2004年因进行旅游开发,罗田林业局、罗田县天堂寨林场擅自将该房屋拆毁,并将该土地及附着物出卖给开发商且未作合理赔偿,其多次找政府部门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上诉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撤销罗田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3民初173号民事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争房屋系罗田县天堂寨林场未进行房改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刘 丹审判员 刘小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人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