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等与张得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张得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043号原告: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住址:平舆县北环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胡永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洪坤,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张得锋,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诉被告张得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承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