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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等与张得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张得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043号原告: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住址:平舆县北环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胡永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洪坤,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张得锋,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诉被告张得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舆县宏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杨洪坤承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