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欣煜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合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欣煜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常州市合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948号之一原告:江阴市欣煜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2900350K,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黄亚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华,江阴市璜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合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20407000185892,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康宁路48号。法定代表人:刘小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欣煜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合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欣煜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常州市合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欣煜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合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欣煜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91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861元(江阴市欣煜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欣煜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