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虎生贵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虎生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318号罪犯虎生贵,男,1975年4月2日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县人,文盲,原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南市刑二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生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2)桂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柳州狱减字第34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虎生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虎生贵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虎生贵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获奖励分89.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虎生贵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虎生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虎生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蔡 明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健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