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张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张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836号原告: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新风路七委。法定代表人:崔冶。委托代理人:迟广玉,男,1966年6月4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云峰,男,1974年3月15日生,住吉林省。原告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张云峰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张云峰,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喜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